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郑陆初级中学;学校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郑中路12号;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办学宗旨:办人民满意的初中教育。办学理念:在学校发展的同时,让师生共同发展。教育性质:全民义务制教育。
第四条 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为郑陆人民群众培养合格的初中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人才,为当地经济发展输送人才。
第五条 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面向学区的全体学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体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各年级招收7到8班学生。
第七条 学校以“团结、严谨、求实、创新”为校风;以“勤教、勤导、从严、从实”为教风;以“刻苦、踏实、生动、活泼”为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教育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任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根据需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引进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对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
(四)招生权。按区教育局有关政策招生。
第十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认真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收费,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执行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教师开展以师德教育、教育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校本培训,落实教师考核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经济活动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方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及调解纠纷的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计、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物价、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政教处和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分别是校长领导学校教学工作、教育工作和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教育、后勤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量,并同时签订聘用和聘任合同。
教职工由校长聘用和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学年。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待聘。待聘人员其待遇应低于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九条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岗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照区及镇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或自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显著教育教学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制订《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上级或学校相关纪律予以处理。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制订《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制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二)以生命教育为主线,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组建设,提高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健全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家长学校为主要形式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来校作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搞好校本培训,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校本教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意识,鼓励教师主动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学校对教科研工作有杰出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教科研工作由教科室具体负责。
(三)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努力探索新课程背景下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新途径,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课程资源,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大力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加强课程改革的研究。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贯彻执行“五认真”和《各学科教学建议》,完善课堂教学评估体系,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调研和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各个环节,加强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开设校本课程。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利用暑寒假等节假日补课。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选择教材和辅导用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分快慢班,不办全日制补习班和招收复读生。
第四十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制订食堂卫生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制,讲究服务效果和服务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和镇政府拨款为主,依照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力求净化、绿化、美化、人文化,优化校园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